

12月12日,《甘肃省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省政府决定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
《方案》提出,省政府决定实施产业扶贫专项贷款工程。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5年安排贷款1000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700亿元、甘肃银行300亿元。贷款执行国家同期基准利率,期限3—5年。专项贷款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
专项贷款工程实施范围为全省58个片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到全省。今年各市州可选择1个产业基础好、竞争优势强、前期准备充分、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先行试点。专项贷款由各县市区政府自愿申报,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审核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承办银行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
《方案》确定,专项贷款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专项贷款的支持对象是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富民产业。专项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贷款。
《方案》提出,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规模30亿元,省财政、县市区政府、承办银行按照1∶1∶1的比例出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安排10亿元,县级政府按照5年贷款总需求的1%缴存10亿元,承办银行承担10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7亿元、甘肃银行3亿元)。专项贷款不良率红线为3%,红线内不良贷款,由风险补偿金代偿;超过红线部分的不良贷款,由县市区政府在逾期60日内组织偿还